新华社北京4月23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全文如下。
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
(2026年2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6年4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牵引作用,加快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决扛起碳达峰碳中和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2026年度起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进展情况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评价考核工作由中央组织部统筹指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第四条 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统筹兼顾、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评价考核内容
第五条 评价考核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以及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开展,推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
第六条 评价考核设置控制指标、支撑指标。
控制指标包括碳排放总量、碳排放强度降低、煤炭消费总量、石油消费总量、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等指标。
支撑指标包括节能、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碳排放权交易等领域具有代表性且对碳达峰碳中和具有支撑作用的指标。
第七条 “十五五”时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围绕如期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制定“十五五”碳达峰行动方案,确保实现2030年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降低65%以上、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25%等目标,实现煤炭消费总量和石油消费总量达峰,合理控制煤电装机规模和发电量,力争年度新增清洁能源电量逐步覆盖全社会新增用电量。
第八条 “十五五”时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应当制定省级碳达峰行动方案,按照国家层面目标确定本地区各项指标的五年目标和分年度目标,并提出相应任务举措。
省级行动方案应当按时制定完成,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衔接审核后,报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并作为后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考核的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衔接审核省级行动方案时,应当围绕实现国家层面目标,督促地方落实新(改、扩)建“两高”工业项目实施碳排放等量或者减量置换等要求,并综合考虑不同类型地区的主体功能定位、产业和能源结构、自然资源禀赋等因素,统筹好刚性约束和弹性调控,体现差异化要求。
第九条 “十六五”时期起,每个五年规划期的第一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阶段性目标制定全国碳排放控制行动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省级碳排放控制行动方案,推动逐步实现碳中和。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评价考核年度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举措,明确各项指标的评价考核细则,并可以根据形势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完善指标体系。
第三章 评价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评价考核工作按照年度开展,于评价考核年度次年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年度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开展自评,并按时将自评报告报党中央、国务院,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评价考核负责部门。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对所负责指标全国年度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进展情况进行评价。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一指标的评价结果分为达标、不达标。评价结果为“不达标”的,有关指标评价考核负责部门应当剖析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意见。各有关部门应当按时将评价结果以及书面意见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实地抽查、委托第三方核查等方式,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进展、任务落实、目标完成以及数据真实性等情况进行实地核验。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地方自评、部门评价、实地核验等情况,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建议,商中央组织部后按照程序报党中央、国务院。
控制指标和支撑指标全部达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1项及以上控制指标不达标或者3项及以上支撑指标不达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其余为“合格”。
第四章 评价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评价考核结果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程序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反馈,并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第十七条 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约谈、通报提醒、通报表扬。
评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督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在接到结果反馈后30个工作日内,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明确完成时限。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视情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
评价考核结果为“合格”但部分指标不达标的,由有关指标评价考核负责部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提醒。
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者单项指标表现突出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表扬,并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
第十八条 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
评价考核中发现或者整改中出现重大失职失责情况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追究责任建议,按照程序和规定将有关问题和事实材料等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依规依纪依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责任追究。
对评价考核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评价考核应当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对存在徇私舞弊、谎报瞒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行为,造成评价考核结果严重失真失实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评价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五章 评价考核实施
第二十条 评价考核主要依据国家统计数据,统计数据缺失或者时效性暂不能满足评价考核需要的,可以采用全国碳市场数据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监测、核算数据。国家统计局以及其他掌握数据的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指标评价考核负责部门提供评价考核所需数据。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应当持续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会同其他评价考核负责部门持续提升数据统计、调查、监测、核算能力,加强对评价考核工作的数据支撑。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应当建立重要数据动态监测预警制度,定期监测全国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碳排放量、煤炭消费量、石油消费量、新增用电量、新增清洁能源电力消费量等指标,视情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提醒预警。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结合评价考核工作,统筹碳达峰碳中和、经济社会发展和能源安全保供,科学合理分解并压实减排责任,确保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平稳接续,稳妥有序降低传统行业碳排放,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上马。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积极发挥碳市场等各类市场化减排机制的作用。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评价考核结果受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非人为因素影响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判定,据实提出评价考核结果建议,并在报党中央、国务院的报告中予以单独说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国资委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中央企业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有关评价考核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办法》接受采访,回答记者提问。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既是实现高质量发展、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十五五”规划《纲要》对这项工作作出系统部署。《办法》作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的关键制度,正式将碳排放双控要求纳入党内法规体系,将有力督促地方党委和政府坚决扛起碳达峰碳中和责任、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如期实现“双碳”目标。与此同时,开展评价考核也将进一步发挥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牵引作用,加快推动能源转型和产业升级,加紧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降低全社会对化石能源的依赖。
问:评价考核的重点是什么?指标体系如何设置?
“十五五”是实现碳达峰目标的攻坚期、决胜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仅要如期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还要实现“煤炭和石油消费达峰”“到2030年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降低65%以上”“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25%”等目标。
为此,《办法》设置了包括5项控制指标和9项支撑指标的指标体系。控制指标为碳排放总量、碳排放强度降低、煤炭消费总量、石油消费总量、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都是对实现碳达峰目标起决定性作用的指标,支撑指标包括节能、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碳排放权交易等领域具有代表性且对“双碳”目标具有支撑作用的指标。“5+9”的指标体系既突出重点、又覆盖全面,既立足当下、又着眼长远,将引导各地区准确把握、高效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确保如期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及相关目标。
问:评价考核将如何开展?
《办法》从目标分解、结果评定、实施程序、监测预警等方面进行了部署。
目标分解方面,《办法》不再沿用以往能耗双控“自上而下”的方式分解目标,而采用“上下结合”方式,由各地按照国家统一的工作要求,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研究提出目标并编制行动方案,经国家层面衔接审核、报党中央和国务院审定后作为评价考核依据。《办法》还明确要求衔接审核要体现差异化,不对各地作“一刀切”要求。
结果评定方面,《办法》未采用“赋值打分”的传统考评模式,各项指标按照是否完成年度目标评定为达标或不达标,并根据各项指标的达标情况确定评价考核结果:控制指标和支撑指标全部达标的地区评定为“优秀”,1项及以上控制指标不达标或3项及以上支撑指标不达标的地区评定为“不合格”,其余为“合格”。
实施程序方面,《办法》明确评价考核按年度开展,确定了地方自评、部门评价、实地核验、综合评定等工作程序。评价考核结果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向省级党委和政府反馈。
监测预警方面,《办法》要求,持续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建立碳达峰碳中和重要数据动态监测预警制度,收集和处理各类涉碳数据,着力解决数据时效问题,及时发现、靠前提醒各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偏差,有效发挥评价考核的督促引导作用。
问:评价考核结果将如何应用?
《办法》明确,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对有关省级地区进行约谈、通报提醒、通报表扬。其中,评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级地区党委和政府应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视情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约谈;评价考核结果为“合格”但部分指标不达标的,由有关指标评价考核负责部门进行通报提醒;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者单项指标表现突出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表扬和宣传推广。评价考核结果将作为省级地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科学有序开展评价考核,将评价考核作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重要抓手,并根据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不断完善调控方式,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
专家解读文章之一 | 以“双碳”工作实绩论英雄 推动全面绿色转型迈上新台阶
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新时代党治国理政新理念新实践的重要标志,贯穿于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全过程。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以党内法规形式对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工作作出系统部署,是法治化推进“双碳”工作的基础性、纲领性文件,对于加强党对“双碳”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引导和督促各地区党委和政府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一、充分认识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充分彰显我国绿色发展的战略定力。当前,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国际局势进入冷战后最复杂、最不确定的重构阶段,我国统筹发展、减排和安全的风险挑战明显增多。《办法》的出台体现出强烈的政治属性、鲜明的价值导向,确保了全党认识统一、方向一致,推动加快降低经济社会发展对化石能源的依赖,构建独立自主的新型能源体系,以全面绿色发展的确定性,应对外部环境急剧变化的不确定性。
(二)鲜明树立科学决策、真抓实干的正确导向。《办法》聚焦关键领域、关键指标,构建了“5+9”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点领域入手,从“落一子而活全局”的关键环节发力。同时,《办法》还创新目标分解方法,不再沿用以往“自上而下”方式分解目标,而采用“上下结合”方式,对各地区达峰时间不作“一刀切”要求,推动央地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目标任务有效衔接,确保目标立足实际、切实可行。
(三)加快形成动能转换、改革创新的蓬勃动力。“双碳”工作涉及化石能源与新能源、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生产与生活等方方面面,面临的利益关系调整问题日趋复杂。《办法》要求,发挥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牵引作用,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推动市场化改革加快落地见效,为壮大绿色增长动能提供了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二、“双碳”工作出实绩的关键是加快能源和产业绿色低碳转型
(一)引导能源供给和需求一体转型,有效控制能源活动碳排放增长。能源活动碳排放占我国碳排放总量的八成以上,是推进“双碳”工作的主战场。近年来,虽然我国新能源装机持续高速增长,但由于全社会能源需求不断攀升,能源活动碳排放仍呈上升趋势。《办法》提出实现煤炭消费总量和石油消费总量达峰、合理控制煤电装机规模和发电量、力争年度新增清洁能源电量逐步覆盖全社会新增用电量、对新(改、扩)建“两高”工业项目实施碳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等工作要求,引导各地区从供给侧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从需求侧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做好节能工作,实现能源供需一体低碳转型。
(二)引导能源转型和产业升级深度融合,显著降低碳排放强度。我国产业结构偏重、能源结构偏煤。《办法》推动各地区碳达峰行动方案与全国综合能源规划、产业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等有效衔接,并把降低工业能耗强度和碳排放强度作为重要标尺,促进清洁能源和现代产业集成融合发展,推动工业经济发展与碳排放尽早脱钩。
(三)引导增量合理管控和存量有效优化,提高碳排放要素配置效率。我国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规模庞大,拟建、在建项目数量众多,是深入推进节能降碳的重点和难点。《办法》坚持协同推进产能治理和碳排放双控,针对新上“两高”工业项目实施碳排放置换和节能降碳审查评价,有效促进产能更替出清、技术工艺迭代创新。同时,积极发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作用,推动重点行业存量项目节能降碳改造,在行业内部、行业之间提高碳排放要素配置效率。
三、以聚合力、出实绩为导向,推动全面绿色发展迈上新台阶
在开展评价考核过程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立足实际、着眼长远,做到三个“并重”。
(一)“约束”和“激励”并重,鼓励各地区锚定目标、真抓实干。评价考核本身不是目的,核心是推动更高质量做好“双碳”工作。在评价考核中,要有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在市场机制、资金分配、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等方面加快完善配套政策,鼓励各地方在绿色低碳发展政策制度、体制机制等方面勇于创新、开拓新路。
(二)“显绩”和“潜绩”并重,引导各地区统筹兼顾、科学施策。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既要立足当前,更要着眼长远。在评价考核中,一方面要客观评价“显绩”,引导地方党委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校准干事创业的“政绩坐标”,不折不扣抓好工作落实;另一方面也要综合衡量“潜绩”,引导地方党委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着眼长远、久久为功,做好绿色转型的长远性基础性工作。
(三)“刚性”和“弹性”并重,激发各地区绿色低碳转型的内生动力。作为全面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有力制度保障,综合评价考核是推进碳排放双控的硬招实招,要求是“刚性”的、指标是明确的。与此同时,在评价考核中也要考虑国内外形势变化、自然气候条件等因素的影响,根据需要动态优化评价考核细则,保持调控措施的“弹性”,确保评价考核结果客观真实反映各地区工作成效。(作者:吕文斌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能源研究所所长;田智宇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能源研究所能源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专家解读文章之二 | 科学有序开展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 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科学有序开展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作出系统部署,明确了谁来考、考核谁、考什么、如何考等要求,为全面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一、全面构建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制度体系
《办法》明确了综合评价考核的主体、内容和程序,搭建起权责清晰、指标全面、体系完整的评价考核制度体系,为科学有序开展考核、推动“双碳”目标落实夯实了制度基础。
一是明确考核主体。《办法》构建了分工明确、紧密衔接的多层级实施架构,旨在凝聚各地区、各部门共同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合力。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评价考核工作由中央组织部统筹指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形成综合部门统筹、专业部门分工、社会力量监督的多元考核架构,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
二是明确指标体系。《办法》设定了包括控制指标和支撑指标在内的“5+9”综合指标体系。其中,控制指标作为核心要求,聚焦2030年前碳达峰及“到2030年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下降65%以上”目标,涵盖碳排放总量、碳排放强度降低、煤炭消费总量、石油消费总量、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等5项指标;支撑指标包括节能、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碳排放权交易等领域具有代表性且对“双碳”目标具有支撑作用的9项指标,将绿色低碳要求延伸至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三是明确考核程序。评价考核工作将按年度开展,于评价考核年度次年具体实施,遵循“地方自评、部门评价、实地核验、综合评定”的程序,首先由地方对标要求开展自评,然后各有关部门对所负责的指标进行综合评估、发现短板弱项,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实地核验对结果进一步把关,综合评定提出各省级地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建议等次,商中央组织部后报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审定后的考核结果将反馈给地方并抄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作为地方奖惩、干部考评的重要参考。
二、从“能”到“碳”,实现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
《办法》立足能耗双控实践基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从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的部署要求,科学设计评价考核制度,推动评价考核成为确保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和“十五五”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的有力抓手。
一是压实地方责任,将考核对象从省级政府调整为省级党委和政府。以往的能耗双控考核以省级人民政府为考核对象。《办法》明确,评价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求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地方党委和政府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决扛起碳达峰碳中和责任。
二是锚定“双碳”目标,将关键指标从“能耗”转变为“碳排放”。能耗双控考核以能耗强度降低为核心,着力提升全社会能源利用效率。《办法》把“碳排放总量”“碳排放强度降低”作为核心控制指标,同时保留“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作为支撑指标,释放了明确信号:一方面,要更高水平更高质量推进节能工作,用更少的能源消耗支撑更多的经济增长;另一方面,要严控化石能源消费,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用同样的能源消耗实现更少的碳排放。
三是突出结果导向,将考核重点从“任务”转变为“效果”。能耗双控考核兼顾过程推进与结果达成,既考虑量化指标完成进展,也关注任务部署、举措落实等过程性工作,为各地方落实考核任务要求指明了方向和路径。而《办法》明确综合评价考核将以结果为导向,以5项“控制指标”和9项“支撑指标”作为考核内容,让各地方和各有关部门工作方向更加清晰,也使得考核更具刚性、更显实效。
四是加快全面绿色转型,将考核范围从单领域拓展到多维度。我国从“十一五”开始将能耗强度降低作为五年规划约束性指标,“十三五”以来全面推进能耗双控,总体都是围绕能源消费进行考核。《办法》突出了评价考核的“综合性”,新增了“年度新增用电量中新增清洁能源电量占比”“碳市场覆盖行业的碳排放控制目标”“森林蓄积量增长”等支撑指标,覆盖范围更大、涉及领域更广,将进一步推动绿色低碳转型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行动。(作者:高虎 国家节能降碳中心副主任;王侃 国家节能降碳中心碳达峰碳中和政策研究处处长)
专家解读文章之三 | 压实绿色发展“硬责任” 树好绿色转型“指挥棒”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面向“十五五”时期以及更长远的未来,为系统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各项工作提供了清晰明确的制度支撑和行动指南,是完善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确保如期实现“双碳”目标的一项具体而有力的制度安排,也是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重要抓手,标志着“双碳”工作进入全面压茬推进的新阶段。
一、健全责任传导机制,保障“双碳”工作长效落实
《办法》明确了国家层面的责任分工和地方层面的落实安排。国家层面,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评价考核工作由中央组织部统筹指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地方层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按照国家要求因地制宜制定省级碳达峰行动方案,按照国家层面目标确定本地区各项指标的五年目标、分年度目标及相应任务举措,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作为后续评价考核依据。
《办法》明确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工作原则,由各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负总责。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决扛起碳达峰碳中和责任,让地方发展有目标、有任务、有压力、有动力。
《办法》确定了地方自评、部门评价、实地核验、综合评定等工作程序,并明确了结果反馈、地方奖惩、干部考评、造假追责等评价考核结果运用方式,将考核结果与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及各级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等挂钩,形成“有奖有罚”的鲜明导向,推动地方将“双碳”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推进、久久为功。
二、构建科学指标体系,明确“双碳”工作的目标导向和评判依据
《办法》立足“双碳”工作全局,紧扣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要求,设置了碳排放总量、碳排放强度降低、煤炭消费总量、石油消费总量、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等5项控制指标,以及节能、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碳排放权交易等领域具有代表性且对碳达峰碳中和具有支撑作用的9项支撑指标,既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又全面覆盖、注重实效,确保考核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一方面,评价考核指标体系明确了地方开展工作的目标导向。相关指标设置既体现了阶段性任务,又衔接了长期目标,可直接反映地方“双碳”工作的整体进展,为地方明确具体的工作抓手。同时,《办法》还要求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央企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有关评价考核制度,推动形成地方与央企间的工作合力。
另一方面,评价考核指标体系为地方工作成效提供了科学客观的评判依据。《办法》明确,不再沿用以往“赋值打分”的模式,而是按照是否完成年度目标将指标评定为达标或不达标,根据指标达标情况评定结果,使考核结果真实、准确、可比,让考核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让考核制度更具“刚性”。
三、明确部门协同责任,凝聚推进“双碳”工作的强大合力
“双碳”工作涉及多行业领域,必须强化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办法》明确了各部门“分工负责、协同发力”的工作方式,打破了部门壁垒,推动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工作格局。
一是制定目标任务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十五五”碳达峰行动方案及年度评价考核实施方案,衔接审核省级行动方案。
二是实施评价考核时,各有关部门对所负责指标全国年度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进展情况进行评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地方自评、部门评价、实地核验等方式提出各省级地区年度评价考核结果建议,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向各省级地区党委和政府反馈。
三是评价考核结果运用时,视情进行约谈、通报提醒、通报表扬。其中,评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级地区党委和政府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视情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约谈;评价考核结果为“合格”但部分指标不达标的,由有关指标评价考核负责部门进行通报提醒;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者单项指标表现突出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表扬和宣传推广。此外,《办法》还明确了有关部门在数据提供、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建立重要数据动态监测预警制度等方面的职责。
《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进入了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推进的新阶段,为各地区各部门明确了工作方向和行动路径,压实了工作责任、凝聚了协同合力,必将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迈上新台阶。(作者:贺克斌 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碳中和研究院院长;杨秀 清华大学碳中和研究院副研究员;鲁玺 清华大学碳中和研究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