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3年度履约或未按规定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4年度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
2019—2020年配额、2021年配额、2022年配额、2023年配额、2024年配额均可结转。
配额结转相关操作均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中进行。
可以,但不能用于2025年度及后续年度履约。
重点排放单位最大可结转量取“基础结转量(10000吨)+净卖出配额量(吨)×1.5”与“2025年期末持仓量”两个值中的最小值。
2025年12月31日23:59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显示的2019-2024年配额持仓量,包括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中的交易可用量、登记可用量和司法冻结量。
不需要。期末持仓量计算时包含了交易可用量。此外,由于结转申请需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提交,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结转申请前,需将购买的配额划转至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
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重点排放单位2019-2024年配额的卖出总量减去2019-2024年配额的买入总量,如计算结果小于0则取值为0。
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
可以按基础结转量申请结转,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基础结转量为10000吨,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仅可结转基础结转量100000吨。
此情形下基础结转量为重点排放单位各行业基础结转量的总和。如某重点排放单位同时纳入发电行业和钢铁行业,其基础结转量为10000吨+100000吨=110000吨;某重点排放单位同时纳入钢铁和水泥行业,其基础结转量为100000吨+100000吨=200000吨。
应在期末持仓量计算中予以扣除。
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司法解冻相关配额后,可参照《2019—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结转方案》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补交配额结转申请,按要求开展配额结转。
可以。该重点排放单位理论上没有净卖出量,符合结转条件情况下,可按基础结转量申请结转。
可以。登录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在【结转管理】-【可结转量查询】页面可查看并核对。
登录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在【结转管理】-【结转通知书查询】页面可查看。
结转通知书(2026年1月31日之前生成)发放日至2026年6月10日期间均可提交。
应确保待结转的配额已全部自交易持仓划转至登记持仓。
可多次提交。
分批次处理。第一批:于2026年3月20日之前提交的结转申请在2026年3月27日前统一处理,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回收与发放配额;第二批:于2026年3月21日至2026年6月10日提交的结转申请在2026年6月26日前统一处理,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回收与发放配额。
可以。登录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在【结转管理】-【结转申请查询】页面点击“退回”操作,撤回/退回后可重新提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