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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3日,生态环境部一纸《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造林碳汇(修订征求意见稿)》甩出来,碳圈瞬间沸腾——沉寂许久的林业碳汇赛道,仿佛一夜之间被重新点燃。作为在这个行当摸爬滚打了五年的“老碳人”,我深知这次变动意味着什么。今天借此机会给大家分享一点干货,只把压箱底的实战心得掏出来,希望能给正在观望或准备下场开发林业碳汇的同行们,提供一点有用的东西。
这次方法学的修订的确是有很大的改变。
首先让我们来看适用条件的修订:
本文件适用于乔木、竹子和灌木造林,不包括经济林造林。使用本文件的造林碳汇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 项目土地在造林活动开始前至少连续三年为不符合森林定义的土地;
b) 项目单个地块的土地连续面积不小于 400m2;
c) 项目土地权属和减排权益清晰;
d) 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符合行业发展政策。
由此可以判断,这次修订释放出一个明确信号——过去方法学里那些“边缘地带”终于要转正了:通道绿化、城镇村绿化、工矿迹地复绿,还有公园、湿地、退耕还林、草地造林……统统有望拿到碳汇开发的“入场券”。更让人眼前一亮的是,连房前屋后种的那几棵树、公司园区里的成片绿荫、街道两旁的行道树,这些以往想都不敢想的“碎片化绿意”,如今也都可以被纳入林业碳汇的版图里来。
搁以前,地类这一关就能卡住一大批项目。条件苛刻得很——必须是规划造林地,而且造林后土地性质在国土三调融合数据里必须锁定为“林地”,差一个字都不行。我亲身经历的一个内蒙古项目就是活生生的例子。作业设计、造林批复、验收矢量图、不动产权证,该有的全有,可谓手续齐备、板上钉钉。结果呢?国土三调融合数据一盆冷水泼下来——显示为“草地”。当地政府出面找国土局反复沟通,软磨硬泡想改为林地,最终还是无功而返。项目就这么硬生生被摁在了原地,眼睁睁看着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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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的还有四川某三州地区,大量撂荒地明明已经造了林,却因为三调数据至今挂着“耕地”的标签,始终迈不进碳汇的大门。再往前看,城市湿地公园大面积造林、名胜古迹周边绿化——这些在过去统统是“禁区”,想都不要想。
可这回修订稿一出来,回头再看这些“前朝旧案”,仿佛一下子全有了转机。通道绿化、城镇村绿化、工矿复绿,连房前屋后和园区里的树,似乎都不再被挡在门外了。曾经那些因为地类问题折戟沉沙的项目,如今好像终于等来了翻盘的可能。
再说技术门槛,变化同样翻天覆地。
老方法学在这一块管得特别严——造林前原有散生木的移除比例卡得死死的,灌木和胸径≥2cm的竹类植物,移除超过20%就直接出局。整地方式、土壤扰动也都有硬杠杠,稍有不慎就踩红线。可这回修订稿呢?统统拿掉了。别小看这几条删除,背后撬动的可是大片过去“碰不得”的项目类型。全垦整地的造林项目——以前想都不敢想,现在可以大大方方拿出来了;林下经济,种药材、种菌子,过去因为土壤扰动问题被一票否决,如今也不再是拦路虎。说白了,这次修订不是修修补补,是把过去那些束手束脚的“紧箍咒”给摘了。技术路线上松了绑,项目落地的空间一下子就打开了。
再说一个让很多同行拍大腿的变化——乔木林的定义也改了。
老方法学里,带状造林讲究非常多:行数、行距、冠幅,一条不达标就不算数。这就导致道路两旁、铁路两侧、河道两岸那些单行栽植的树,明明长势喜人、绿意盎然,却始终被挡在碳汇大门之外,有“林”之名却无“林”之实。这次修订稿干脆利落——行数、行距、冠幅统统不提了,只看郁闭度。什么意思?高速路旁那一排行道树、河堤上那一溜护岸林,只要郁闭度达标,就能堂堂正正走进碳汇项目的大门。单行树,终于等来了“转正”的一天。
还有一处隐性福利值得留意。老方法学要求,项目地块里但凡有直径超过三米的道路、沟渠、坑塘、河流,统统得从项目中抠出去,边界切割得支离破碎,设计和监测工作量极大。修订稿不再强调这条了,意味着地块边界更完整,核算更省事,那些过去因为内部“疤痕”被剔除的零碎地块,如今也能整片纳入开发。
一减一放之间,工作量轻了,可开发的范围反而大了。
在项目边界确定中提出:
造林碳汇项目区域可包括若干个不连续的地块,每个地块都应有特定的地理边界。可采用下述方法之一确定项目边界,形成矢量数据文件并细化到地块:
a) 利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BDS)等卫星定位系统,直接测定项目地块边界的拐点坐标,
单点定位误差不超过±5m;
b) 利用空间分辨率不低于 5m 的地理空间数据(如卫星遥感影像、航拍影像等)、林草资源一张图、作业设计、验收报告等一项或多项资料,在地理信息系统(GIS)辅助下直接读取项目地块的边界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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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让人眼前一亮的是数据来源的门槛也降了。
修订稿明确放话:项目边界测定可以直接用北斗系统,定位精度控制在正负5m就行。同时,佐证材料不再死磕那一纸红头文件,遥感影像、航拍影像、林草资源一张图、作业设计、验收报告任选一项或多项组合都可以。这条看似技术性的改动,实则捅破了一层厚厚的窗户纸。
什么意思呢?我翻译一下——过去私人承包的林地,没有造林批复、没有作业设计、没有验收报告,手续上先天不足,再好的林子也只能干瞪眼。现在好了,只要业主自己按规范实测,把遥感影像、航拍影像这些基础数据整理出来,形成完整的矢量文件,单点误差控制在正负5米以内,就能堂堂正正参与开发。
说白了,过去是“认文不认树”,现在是“认地认树认数据”。那些手续不全但林子实实在在长在那儿的项目,终于有了名正言顺的出路。这条放开,受益面之广,在座的老同行心里都有数。
最近我一直在刷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及信息平台,发现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好几个林业碳汇项目,一路过关斩将,最后偏偏在“额外性论证”这一关卡住了,进退两难。老同行都懂,过去这玩意有多要命。除非项目落在免于论证的区域范围内,否则必须严格按照那套复杂的论证工具走流程,条条款款环环相扣,稍有不慎就被打回来。多少好项目,林子长得郁郁葱葱,数据也挑不出毛病,最后硬生生在额外性论证上折戟沉沙,叫人不甘心。
这次修订稿直接一刀切——所有林业碳汇项目,统统免于额外性论证。“没条件,没例外,没复杂条款”。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之前那些因为论证卡壳被迫搁置、半死不活的项目,一夜之间全被捞回来了。那些曾经被一纸论证报告挡在门外的业主,如今可以大大方方重新把项目捡起来,擦擦灰继续往前推。这一刀下去,救活的不是一两个项目,而是整整一片市场信心。
最后谈一谈大家最关心的林木权属问题:
林木所有权依附于土地使用权,遵循“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基本原则。可以通过不动产权证(或林权证)等一项或多项法定权属证书判定林木所有权(表 F.1)。若法定权属证书无法确定林木所有权,可结合辅助性确权文件,判定林木所有权。
——国家所有的土地,其林木所有权一般归国家,通常确定给林业经营者(如国有林场)等
单位依法进行经营管理,林业经营者有权支配林木收益。
——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木所有
权。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
使用权。
——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林木所有权归农民集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
一经营。——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
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营造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
或者个人所有。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营造的林木,依法由营造者所有并享有林木收益。
根据以上附录F中林木所有权的定义和描述,我们可以理解为:对于项目的土地权属和林地权属的证明完全放开了手脚。我公司在去年和前年遇到多个因为权属问题而不得不放弃的项目。比如广西某县,2013年以后新造林约4万余亩,造林作业设计、造林批复、造林验收各项手续齐全,但由于该县2013年以后对所有林地都未颁发过林权证和林地不动产权证,所以该项目一直因林木权属无法法定证明而搁置;
还有我们在四川某县大约5万亩新造林地,造林作业设计、造林批复、造林验收、林地承包合同、林地流转合同等其他手续通通齐全,唯独没有办理林权证和林地不动产权证,如果要办理林地不动产权证需要全部重新测绘每一个小班地块,单是办证就要花费两三百万,这样开发成本太高了。按照老的方法学要求该项目林木权属无法证明,因此一直未能开发。
但按照修订稿的规定这些项目都可以做了。原因很简单:土地归国家和村集体所有,土地证明不存在任何问题,无论是国有林场还是村集体林场还是林农自己造林,都有合法的林地/土地承包合同或者流转合同,这些合同都是与村集体或有关合法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有效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上的造林和所有地上产出物(包括林木、农作物和养殖物)归承包人所有,即完全符合“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基本原则。根据修订稿中提出的:可以通过不动产权证(或林权证)等一项或多项法定权属证书判定林木权属。若法定权属证书无法确定林木所有权,可以结合辅助性文件,判定林木权属。也就是说对于没有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林地可以用林地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证明。
以上是老李个人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造林碳汇(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认知分析,不代表权威意见也不代表官方解读。由于老李认知水平有限,请广大读者多提出批评指导意见!
老李碳中和李风
2026年7月8日于成都


